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 林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昌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該房屋何人起造?構造?樓層?面積?
二、提出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鏡頭距離宜稍遠拍攝)。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系爭房屋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權狀)?如有,應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否,則應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五、原告要求被告遷讓房屋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
六、兩造間有否何身分關係(稱謂)?應提出被告廖志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訴之聲明宜更具體化,不宜僅載「被告應強制無條件搬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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