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