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