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1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案審理至今,每次均出庭,並無不到庭情形,因本案遭限制出境,致限制聲請人權利。今聲請人欲偕同弟媳出國至越南探親,請准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乃剝奪行動自由之強制處分,自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必要者為限。查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被告業經本院於96年4月19日判決無罪在案,則先前對被告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即非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