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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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併入本院九十七年度婚字第四三六號離婚等事件合併審理。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民事訴法第57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7日對原告甲○○提起離婚等之訴,業經本院另案(97年度婚字第436號《玉股》)受理在案,現仍審理中,尚未辯論終結,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婚字第436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復有該案卷本院收狀戳記可參。本件原告甲○○ 嗣復 於97年3月11日對被告乙○○提起離婚等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裁定移送本件於繫屬中之97年度婚字第436號事件合併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簡維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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