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曾美華 被告 林集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7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葉逸如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