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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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嘉文
鐘志榮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
488號、第19677號、第2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嘉文、鐘志榮2人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