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 李永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人自第一年第七個月起,須連續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勞動部始停止補貼利息。惟聲請人主張利息起算日與上開約定不符,故請聲請人釋明利息起算日之計算方式及相關契約書約定,以利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