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 魏金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案109年12月9日沖銷差額新臺幣9699元係如何計算所得?請提出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案成交金額新臺幣947800元係如何計算所得?請提出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