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
楊筑鈞 朱恆緯 被告 黃思怡
葉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之「建物標示」之表格於「建物門牌」欄關於「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即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之「建物標示」表格將「建物門牌」之行政區誤載為「大湖區」,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原判決之附表更正後,如本裁定「更正後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
更正後附表: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6981/2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坐落地號:同上土地)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2層總面積:218.10層次面積:一層:104.52二層:104.52屋頂突出物:9.061/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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