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輝輔佐人王笙容選任辯護人黃頌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俊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依被告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洪欣昇法官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