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陳彥孝 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 張碧雪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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