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余錦祿 被告 鄭毓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479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吳宗航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艷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