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426號債權人 洪秀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昌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謝有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謝有亮間係為借貸關係,另與債務人昌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則為票據關係,足認此部分債務人謝有亮與昌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查系爭借款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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