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6號原告 湯俊陞 被告 曹振翔 上列被告曹振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