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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