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聲請人丁○○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收養丁○○為養子,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母乙○○結婚,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生母乙○○、被收養人之生父丙○○同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訂立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為此聲請本院認可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健康證明、財產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證物為證,並據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無訛。而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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