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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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家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44),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俞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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