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30號聲請人 俞曉慧
夏美芳 相對人安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癸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1.資方同意於101年3月9日下午給付勞方俞曉慧積欠薪資36,000元、夏美芳20,000元,請勞方俞曉慧親赴資方公司領取現金,資方給付夏美芳之20,000元,由俞曉慧代領後匯款給夏美芳。2.資方同意剩餘積欠薪資分5期支付,於101年4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於101年5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於101年6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於101年7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於101年8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本項金額資方同意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於民國101年3月9日調解成立,雙方達成和解內容為「1.資方同意於101年3月9日下午給付勞方俞曉慧積欠薪資36,000元、夏美芳20,000元,請勞方俞曉慧親赴資方公司領取現金,資方給付夏美芳之20,000元,由俞曉慧代領後匯款給夏美芳。2.資方同意剩餘積欠薪資分5期支付,於101年4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於101年5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於101年6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於101年7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於101年8月9日給付俞曉慧積欠薪資14,000元、夏美芳8,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本項金額資方同意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於101年3月9日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1年3月14日府勞動第00000000000號函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