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0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05號聲請人 謝汶樺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
38號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