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6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亦祥
陳珈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2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廖亦祥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珈樺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愷 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該條例第11條第5項另有處罰規定。詎廖亦祥、陳珈樺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各出資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於民國105年7月8日18時許,由廖亦祥在桃園市桃園區之「凱悅KTV」包廂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20,000元之代價,購得純質淨重合計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於105年7月11日19時25分許,為警於陳珈樺其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2樓之居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82.0247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82.175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3支(驗餘淨重合計2.4675公克),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亦祥、陳珈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現場查獲暨扣案物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2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份。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
餘淨重合計82.0247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81.3494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3支(驗餘淨重合計2.4675公克)。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廖亦祥、陳珈樺等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廖亦祥、陳珈樺等2人就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係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
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仍為供己施用,而大量購入持有之,行為難認允當,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2項及第五章之一沒收規定(
第38條之3除外),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乃係關於沒收適用之準據法,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即105年7月1日後之刑法)。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配合刑法修正,其第18條第1項修正為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第19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
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參諸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明白揭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惟105年6月22日修正、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部分如有未規定者,仍回歸適用修正刑法。故本案扣案之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其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獨立之刑罰,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至於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修正並未包含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但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又按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82.0247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81.3494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3支(驗餘淨重合計2.4675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業如前述,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又被告廖亦祥、陳珈樺等2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上開扣案毒品係其本次購買所持有之物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1頁),足認上開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屬被告2人於本案購買所持有之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及塑膠吸管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香菸31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溫祖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一│白色粉末│壹袋(驗餘淨重│檢出第三級毒品│被告共同持有之│交通部民用航空││││肆點貳零零玖公│愷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局醫務中心105││││克,驗前淨重肆││命│年7月19日航藥││││點貳玖柒零公克│││鑑字第0000000││││,純度82.6%,│││、第0000000Q號││││驗前純質淨重叁│││毒品鑑定書(見││││點伍肆玖叁公克│││偵字卷第97-99││││)│││頁)│├──┼────┼───────┤││││二│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柒拾柒點捌貳叁│││││││捌公克,驗前淨│││││││重肆柒拾柒點捌│││││││柒捌零公克,純│││││││度99.9%,驗前│││││││純質淨重柒拾柒│││││││點捌零零壹公克│││││││)││││├──┼────┼───────┼───────┤│││三│香菸│叁支(驗餘淨重│檢出第三級毒品││││││貳點肆陸柒 伍公 │愷他命及尼古丁││││││克)│成分││││││││││├──┼────┼───────┼───────┼───────┤││四│香菸│叁拾壹支(驗餘│檢出尼古丁成分││││││淨重貳拾貳點叁│││││││伍玖捌公克)│││││││││││└──┴────┴───────┴───────┴───────┴───────┘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磅秤│1台│││││├──┼─────┼────┤│二│研磨機│1台│││││├──┼─────┼────┤│三│吸痰機│1台│││││├──┼─────┼────┤│四│K盤│3個│││││├──┼─────┼────┤│五│刮盤│3張│││││├──┼─────┼────┤│六│壓克力板│1個│││││├──┼─────┼────┤│七│刷子│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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