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28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蔡子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13元,及其中新臺幣11,954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