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0號上訴人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被上訴人 黃其福
黃其祥 黃明源 黃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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