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號聲請人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劉國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聲請人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並由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由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29日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共有之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物分割。嗣原告於112年4月12日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8分之1之所有權信託登記予聲請人(見本院卷二第85頁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且原告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41頁)。是本件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聲請人,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6月5日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89頁至第110頁),核無不合,依首揭法條規定,爰裁定准許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並由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怡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