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355號聲請人 賴哲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關孝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提出相對人關孝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