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94號

原告 黄文呈

被告 何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9,29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6,25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9,298元(含本金及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之利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19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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