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助民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零貳元,暨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