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仁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仁頡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仁頡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易服勞役部分,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為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45,086│罰金新臺幣3,822,511│││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數比例折算。│├────────┼──────────┼──────────┤│犯罪日期│106年6月16日至106年6│106年5月28日│││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94號│第663號│├───┬────┼──────────┼──────────┤│最後│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5號│107年度訴字第8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8年3月20日│├───┼────┼──────────┼──────────┤│確定│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5號│107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7日│108年4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71號、106年度罰│第2125號、108年度罰│││執字第473號│執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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