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15號債權人臺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嚴玉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標的併其數量(貴公司所載為156,822及自民國10
8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①其中本金6,785元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暨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②其中141,137元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似詞句顛倒。)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