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黃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文德 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傅文德、 劉樺蔓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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