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聲字第14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呂依侑
       蔡慧如
       洪瑞宏
       陳瑩嬋
       楊以川
       邱重維
       徐卉婷
       凌伊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板刑字第109387259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均於民國109年7月
7日下午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1由蔡慧
如、呂依侑經營之職業賭場內以麻將賭博財物,因認聲明異
議人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而各處聲明異議人
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沒入總賭資85,9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天員警查獲的現金,聲明異議人各稱
為朋友寄放的錢、媽媽委託隔天至銀行匯款的房租、交給車
廠的貨款、朋友寄放準備要繳的電話費、生活費、非賭金、
孝親費、公司貨款,請求發還該款項云云為由聲明異議。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均於警詢中陳稱:「(員警問:警方於109年0
7月07日19時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1現場查
獲麻將2副(288顆)、牌尺8支、搬風2顆、抽頭金9900元
、賭客A桌賭客:凌伊炫賭金3000元、洪瑞宏賭金12200元
陳瑩蟬 賭金2000元、徐卉婷賭金1萬元、B桌賭客:蔡慧
如賭金1萬1700元、邱重維賭金2萬2500元、揚以川賭金2
萬3900元、 史建良 賭金600元,是否屬實?)聲明異議人
均答:屬實」等語,復聲明異議人亦均在警員繪製現場圖
之A、B桌賭客、賭資記載處簽名,有現場示意圖乙紙存
卷足參,顯見聲明異議人均於警詢中業自承上開係作賭資
使用,且核與上開遭查獲之證人陳述相符,是聲明異議人
辯稱上開金錢並非賭資云云,即難採信。且況衡諸常情,
賭場係為人員出入複雜之處,賭客除賭金外,並無將生活
費用、貨款、孝親費等大額款項隨身攜帶而甘冒隨時遺失
、遭竊之風險,是聲明異議人等人上開所辯,均顯係飾卸
之詞,自不足採信。
(二)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22條第1項之
規定,沒入聲明異議人所有之前揭現款賭資85,900元,於
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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