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武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武鎮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中午12時
7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路設○○○○○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應在遵行車道行駛,且分向限制線即雙黃線係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跨越雙黃線沿中正路由南往北之車道上逆向(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超車,適告訴人 朱惠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續行,亦疏未注意應依規定兩段式左轉,2車遂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腹壁挫傷、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左側腕部扭傷與挫傷、腰部脊椎扭傷與韌帶拉傷、頸椎扭傷與韌帶拉傷、左側第三腳趾撕裂傷與挫傷、兩側前胸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公務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依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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