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4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私立大成商工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3筆金額共計為新臺幣89,734元,依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條款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按月分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二)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9,7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據借據條款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即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0,000元│97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6│97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30,000元│97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6│97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9,734元│97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6│97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