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14號聲請人 周守中 即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周守中為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周守中即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其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守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出席簽到簿、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