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全聲字第3號聲請人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2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