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振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0.12.14」,應更正為「99.
12.14」),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桂大永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