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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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蘇錦珍具保人蘇成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成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蘇成基因受刑人即被告蘇錦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1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00年9月5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另案執行中傳拘未果,已經併案通緝,有本院保刑字第112號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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