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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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嘉被告許芷翎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仕傑 律師被告 林思安 被告 湯季偉 被告 林彥宏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被告 邱祥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0892號、20893號、第20894號、第20895號、第20896號、第20897號、第20898號、第20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一嘉、許芷翎、林思安、湯季偉、林彥宏、邱祥德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一嘉等6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另被告陳一嘉所供與其他各該供證尚有未符,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是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且就被告陳一嘉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06年1月25日審理時,認被告陳一嘉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職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且本院前裁定於106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