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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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2號
原告 陳千惠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被告 陳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14時2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5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113年2月27日宣判,惟嗣查明原告並未將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致其利息請求部分本院無從認定,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