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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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2號

原告 陳千惠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被告 陳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14時2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5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113年2月27日宣判,惟嗣查明原告並未將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致其利息請求部分本院無從認定,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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