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楊錫祥 原告 楊竣宇 原告 楊笠維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二十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