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904號聲請人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欣輝 訴訟代理人 謝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