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95年8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民
分行,發票日民國95年5月15日,票號MC0000000號,面額
新臺幣8,000元之支票1紙,於95年6月5日提示時遭退票
,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無
民事訴訟法第356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可以認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發票日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
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經確定為1,000元。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