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5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戶政)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55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暨約定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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