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協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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