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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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太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龍江 等人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