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穎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忻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4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