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游士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廖文瑜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彰銀宜蘭游士賢113年3月18日250,000元PN352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