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47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樓榆鳳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志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