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307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 劉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國道一號南向32公里00公尺五股出口匝道(新莊方向)駕車碰撞其承保之車輛,因此依照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本件被告戶籍是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而侵權行為事故地點亦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是依上述規定,我院並沒有本件訴訟的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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