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75號原告 蕭鳳山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被告 謝明燕 兼訴訟代理人 張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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